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向代华,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姚再如,男,生于1971年月2月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执行向代华与姚再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再如在来凤县三胡乡集镇大坝路91号有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来凤县房权证三胡乡字00014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来国用(2011)第0901112号混合结构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再如座落于来凤县三胡乡集镇大坝路91号、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来凤��房权证三胡乡字00014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来国用(2011)第0901112号混合结构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文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晶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