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7执300-2号

向代华、姚再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代华,姚再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向代华,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姚再如,男,生于1971年月2月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执行向代华与姚再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再如在来凤县三胡乡集镇大坝路91号有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来凤县房权证三胡乡字00014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来国用(2011)第0901112号混合结构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再如座落于来凤县三胡乡集镇大坝路91号、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来凤��房权证三胡乡字00014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来国用(2011)第0901112号混合结构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文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晶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