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951号罪犯周自良,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栗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自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自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自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自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