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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093号

刘XX与黄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XX,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093号

申请执行人:刘XX,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黄XX,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