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093号
申请执行人:刘XX,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黄XX,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