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易绍恩,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被执行人:罗学兵,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747380-X。
法定代表人:罗学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绍恩与被执行人罗学兵、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81950元,尚有18195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罗学兵在宜春市高士路1155号书香名郡有一套房产,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在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和宜春市经发大道有工业厂房,但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案件首封且设立抵押登记;被执行人罗学兵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C×××××的小型汽车,上述两辆汽车的档案亦被其他案件首封,且未能扣押。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需等待处置,本院分别于2016年6月1日和2016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轮候进行了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