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
被执行人:罗博张勇与罗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1)旌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11月30日尚未受偿本金400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旌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