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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2103号

张勇申请执行罗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罗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

被执行人:罗博张勇与罗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1)旌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11月30日尚未受偿本金400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旌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