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彭蓉,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革,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原审
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房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冯敬芬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丽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