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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黄宗玉与被执行人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宗玉,叶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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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黄宗玉,女,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叶鑫,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宗玉与被执行人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64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12月26前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该履行债务的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喜

审判员  王大宝

审判员  黄立平znx6fqsmk4wguomon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