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2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住所地:任丘市京开北道。组织机构代码证67735446-8。法定代表人丁若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苗蕾,该行职工。被告张艳松,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任丘市。被告张艳艳,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艳松妻子)被告张旭,男,1986年1年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任丘市。被告苏俊莉,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海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任丘市。被告苏丹,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海涛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与被告张艳松、张艳艳、张旭、苏俊莉、王海涛、苏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夏千根
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
人民陪审员 刘占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