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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751号

方钊荣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钊荣,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方钊荣,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62006986。法定代表人刘帮风。申请执行人方钊荣与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钊荣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442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101(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301(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501(办公室)室的房产,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201室(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401(办公室)室的房产,以上房产均设定抵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且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7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王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