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800号被执行人陈林烽,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林烽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漳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林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船舶、矿产、国土、工商、车辆及房产管理等协助部门各二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林烽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条判决中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陈林烽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炎文
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
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程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