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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执字第126号

孟庆财与刘涛、齐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庆财,刘涛,齐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孟庆财,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

被执行人:刘涛,曾用名刘浩仆,男,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

被执行人:齐艳伟,女,1972年生,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孟庆财与刘涛、齐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孟庆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宫庆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