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苏光平,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样女(系苏光平之妻),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建军申请执行苏光平、刘样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苏光平、刘样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苏光平、刘样女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光平、刘样女共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引路丰景佳园15幢20403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25104004-11-15-204**),现因该房产暂不便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