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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179号

潘盛军与潘年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盛军,潘年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潘盛军,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滚马乡滚马村老寨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6908021210。被执行人潘年胜,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东关社区膨大七组,现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清新村清新寨(潘年胜)翻砂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6908291413。申请执行人潘盛军根椐本院生效的(2012)穗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年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37382.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36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年胜长期外出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执行人要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7382.88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37382.88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