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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1453号

赤水市新瑞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中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水市新瑞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中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453号申请人赤水市新瑞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康佳计委宿舍二楼门市。法定代表人万兴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中礼,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赤水市新瑞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中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中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徐凌东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