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陈水云,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郑结良,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陈水云与郑结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陈纳新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