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5执47号
被执行人:綦孝国,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綦孝国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綦孝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国政
审判员 姜福义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