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438号原告刘玉财。被告刘玉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财与被告刘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财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玉财负担。
审判员 纪春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玥 来源:百度搜索“”
刘玉财与刘玉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438号原告刘玉财。被告刘玉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财与被告刘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财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玉财负担。
审判员 纪春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