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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字683号

王宁一与吴卫平、程文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宁一,吴卫平,程文胜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字683号申请执行人王宁一。被执行人吴卫平。被执行人程文胜。申请执行人王宁一与被执行人吴卫平、程文胜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宁一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并于同年6月8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宁一支付人民币20000元。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卫平、程文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宁一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跃进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程 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