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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1393号

陈伟伟与程俊、柴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伟,程俊,柴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伟,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程俊,所在地荥阳市京城办三公路新区。被执行人柴熙,所在地荥阳市京城办三公路新区,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俊柴熙相当于9.6370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程俊、柴熙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皇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