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7176号罪犯常庆华,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洪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常庆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罪犯常庆华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常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庆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龚 燕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