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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250号

谢晓念与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晓念,谢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250号

原告:谢晓念,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谢淑华,女,生于1978年6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谢晓念与被告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晓念与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晓念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瑾

审 判 员  谢 鹏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