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250号
原告:谢晓念,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谢淑华,女,生于1978年6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谢晓念与被告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晓念与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晓念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瑾
审 判 员 谢 鹏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