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执1315号

郝学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15号被执行人郝学华,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乡中万安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郝学华危险驾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新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