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15号被执行人郝学华,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乡中万安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郝学华危险驾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新功 微信公众号“”
郝学华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15号被执行人郝学华,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乡中万安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郝学华危险驾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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