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3执281号

谢小国与侯雁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小国,侯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谢小国,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侯雁荣,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执行谢小国申请执行侯雁荣租赁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雁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