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XXX号XXX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人:恩腾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新华,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凤,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阮启伟,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江西北路XXX号。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阮启伟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启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6337号民事判决,归还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7,821.52元;支付拖欠利息5,593.57元、罚息1,752.24元及以贷款本金264,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支付违约金39,69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72.85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洁
审 判 员 陈 翔
代理
审判员 石录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