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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5507号

常乐与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乐,李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507号

原告:常乐,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李冬,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常乐诉被告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常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乐与被告李冬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原告常乐与被告李冬已经庭外和解,现申请撤诉。原告常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乐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