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507号
原告:常乐,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李冬,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常乐诉被告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常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乐与被告李冬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原告常乐与被告李冬已经庭外和解,现申请撤诉。原告常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乐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