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054-1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琢,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邱县泰顺中医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邱县益康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启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捷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问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义海。
被执行人:张义国。
被执行人:刘道学。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14号、(2014)六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霍邱县泰顺中医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进行了评估、拍卖,经法院二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640.035万元,比除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3940元、执行费81940元,评估费6000元,抵偿二案的债务62283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霍邱县泰顺中医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40.035万元,抵归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以清偿债务。该房屋及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使用、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华
审 判 员 尹荣捷
代理
审判员 徐学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悦附: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