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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执76号之一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神火王科工贸有限公司、王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神火王科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丽娜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市神火王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海观山1-89号。法定代表人王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梅丽娜(被执行人王红女儿),住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黄石市神火王科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石市神火王科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梅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