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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1455号

巫世平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45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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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4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于2016年9月18日23时许,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科韵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巫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8.2mg/100ml。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以���告人巫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巫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巫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邹世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庆波林果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