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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恢9号

成都市诚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光玉、许惠林、张洪波、高丽娜、李建军、卢先琴、谢登琼、李祖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市诚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光玉,许惠林,张洪波,高丽娜,李建军,卢先琴,谢登琼,李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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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应陈诚,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内B-0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光玉,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许惠林,女,汉族,1959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张洪波,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高丽娜,女,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82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卢先琴,曾用名卢秋琴,女,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谢登琼,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李祖明,男,汉族,1956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成都市诚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光玉、许惠林、张洪波、高丽娜、李建军、卢先琴、谢登琼、李祖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光玉所有的位于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沫水街上段盛世佳苑商住小区底层的以下非住宅用房:1、权0016308:B-C幢6、7、12号,建筑面积110.62平方米;2、权0016303:A-D幢3、4、9、10、11、12、13号,建筑面积248.23平方米;3、权0016304:A-E幢1、2、9、10、11号,建筑面积193.41平方米,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后价值145.51万元,经委托四川乐山新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处置,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244111元接受抵偿。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光玉所有的位于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沫水街上段盛世佳苑商住小区底层的以下非住宅用房:1、权0016308,土地证号:乐沙国用(2012)第4548-04**号,B-C幢6、7、12号,建筑面积110.62平方米;2、权0016303,土地证号:乐沙国用(2012)��4548-10**号,A-D幢3、4、9、10、11、12、13号,建筑面积248.23平方米;3、权0016304,土地证号:乐沙国用(2012)第4548-11**号,A-E幢1、2、9、10、11号,建筑面积193.41平方米,作价124411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抵偿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确定债权中价值1244111元的部分,以上非住宅用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确认债权中未受偿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军

审判员 何松涛

审判员 曾 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