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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123号

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文慧、霍丽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文慧,霍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123号

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梅。

委托代理人:赵宏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国庆,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慧,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霍丽娜,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慧、霍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慧、霍丽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慧、霍丽娜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慧、霍丽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80.5元。

审 判 长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贺雪涛

代理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扈艳红校对:丁丹丹2016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