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123号
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梅。
委托代理人:赵宏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国庆,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慧,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霍丽娜,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慧、霍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慧、霍丽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慧、霍丽娜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慧、霍丽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80.5元。
审 判 长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贺雪涛
代理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扈艳红校对:丁丹丹2016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