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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申86号

赵红丽、杨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红丽,杨红波,刘长宝,杨江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赵红丽,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红波,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宝,男,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江辉,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审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中段**号(西苑小区东门外)。

负责人:梁勇智,该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红丽、杨红波因与被申请人刘长宝、杨江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红丽、杨红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