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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751号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与余文龙离婚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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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751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余文龙,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余文龙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51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余文龙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文龙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文龙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少昉

审 判 员  余洛丰

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