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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322-1号

胡桂芳与党成、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322-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胡某某,女,已成年。

被

申请人:王某某,男,已成年。

被

申请人:党某某,男,已成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发动机号为VW01G004390、车辆识别码代码为LNBRCFBH4GB203270的无牌号北京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发动机号为VW01G004390、车辆识别码代码为LNBRCFBH4GB203270的无牌号北京牌越野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二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