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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368号

(2016)黔01执368号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保明、黄光乾、尹廉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保明,黄光乾,尹廉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王绍文职务行长。被

申请执行人: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黄光乾。被

申请执行人:王保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

申请执行人:黄光乾,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

申请执行人:尹廉开,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保明、黄光乾、尹廉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