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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918-1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兴亮、闫兴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兴亮,闫兴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918-1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世民,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张兴亮,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闫兴侠,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兴亮、闫兴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