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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934号

罪犯袁润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袁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934号罪犯袁润,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相刑初字第00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袁润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淮刑终字第00207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袁润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袁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曹子健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