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707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5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明,男,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缪新,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巧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佳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