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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3477号

宋保成与陈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保成,陈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4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保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上诉人宋保成因与被上诉人陈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保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张泰东

代理

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