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4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保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上诉人宋保成因与被上诉人陈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保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张泰东
代理
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