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郑毅,男,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贵州润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大道家怡家园1栋15号,组织机构代码06992792-0。法定代表人梁正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26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郑毅申请执行贵州润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润昌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郑毅人民币400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20000元,未执行20000元。因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毅依据(2016)黔03民终26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润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