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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4200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军,吴敏博,陆侃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4200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军,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德都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吴敏博,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丰盛村一组37号。

被执行人:陆侃,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南协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王世军与吴敏博、陆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敏博、陆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220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义务人吴敏博、陆侃归还借款本息35万元,要求吴敏博支付案件受理费1,637.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伟

审判员  陈翔

审判员  徐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