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024号
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家春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67417466-4。住所地:遵化市华明路。
委托代理人:张子平,河北子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闫宝东,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就物业费交纳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宝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