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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67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段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段惠强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7号。

负责人:赵瑞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享,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段惠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段惠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