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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执19号

莱州市永盛建材机械厂、王村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永盛建材机械厂,王村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永盛建材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新合村。

负责人:刘永洲,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村勇,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执行莱州市永盛建材机械厂与王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村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山东省烟台仲裁委员会(2015)烟仲字第24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村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永盛建材机械厂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飞

审判员 王玉晓

审判员 魏新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圣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