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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2089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詹斌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詹斌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2089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职位:董事长。

被告:詹斌斌,住福建省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斌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亢 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尚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