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1执565号

崔明科与周丹、王周全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明科,周丹,王周全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崔明科

被执行人:周丹、王周全本院在执行崔明科申请周丹、王周全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鹏飞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