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641号
原告:玉林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丘梓求,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斌,男,1973年1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林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霁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