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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900号

梁永丰与申成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永丰,申成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永丰。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成德。

委托代理人: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向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被上诉人申成德的儿子。

上诉人梁永丰因与被上诉人申成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姚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姚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

审判员  闫海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