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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809号

王丽申请执行王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王世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80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世亮,男,汉族,1954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王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57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