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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718号

被执行人赵朋友刑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朋友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718号被执行人赵朋友,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赵朋友刑罚金执行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9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朋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朋友尚欠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朋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赵朋友刑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对赵朋友刑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