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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712号

李永航与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航,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航,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申请执行人李永航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决(2016)2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24300元。因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院(2016)闽0181执2252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决(2016)243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谢建芳执行员  郭克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